《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布隆迪共和國稅務局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布隆迪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將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布雙方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布隆迪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經布隆迪海關AEO制度認證的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中布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便利措施:更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予以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布隆迪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布隆迪進口商,由其按照布隆迪海關規定申報,布隆迪海關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自布隆迪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布隆迪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代碼(BI)+東非共同體代碼(EAC)+AEO+年份代碼(2位數字)+企業序號”,例如“BIEACAEO25012”。中國海關確認布隆迪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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